第五节 教育目的
一、教育目的概述
(一)教育目的的概念教育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人们对受教育者的期望,即人们希望受教育者通过教育在身心诸方面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或产生怎样的结果。这种教育目的关系到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什么样的人和具有什么素质的人的根本性问题,是教育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教育目的要根据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人自身发展的需要来确定。
狭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国家为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而确定的质量规格和标准。这种教育目的是根据一定社会的政治、经济、生产、文化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确定的。它反映了特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基本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确定教育内容、选择教育方法、检查和评价教育效果的依据。
(二)教育目的的层次结构
1.教育目的
教育目的是指一定社会培养人的总要求,是根据不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规律确定的。它能反映一定社会对受教育者的要求,是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标,也是制定教育目标、确定教学内容、选择教育方法、评价教育效果的根本依据。
2.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具体培养要求。它是根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和自己学校的性质及任务,对培养对象提出的特定要求。
教育目的与培养目标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概括程度不同。因此,两者的关系可以说是一般与个别的关系,或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3.课程目标
课程目标是指课程本身在其实施过程中所期待实现的具体目标和意图,规定了某一个教育阶段的学生通过学习课程以后,在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期望实现的程度。
课程目标和教育目的以及培养目标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教育目的和培养目标的具体化。教育目的或培养目标是对受教育者质量规格的总体要求,而教育目的或培养目标的实现总是要以课程为中介的。因此课程也可以被理解为达到教育目的或培养目标的手段。把教育目的或培养目标转化为课程目标,进而用来指导课程编制工作,这是课程编制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4.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课程目标的进一步具体化,是指导、实施和评价教学的基本依据,是师生在学科教学活动中预期达到的教学结果、标准。它具有这样几个特征:教学目标具有可操作的指标体系;教学目标体现学生的学习行为及其变化;教学目标具有灵活性,教师可根据教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之,从国家制定的教育目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培养目标,到课程工作者所要明确的课程目标,以及教学工作者要考虑的教学目标,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化。当然,这种转化不是一般的推演,而是要在对学生、社会、学科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选择。
二、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
(一)教育目的的社会制约性教育目的是由人提出的,属于意识范畴,它的形式是主观的,但人提出教育目的是有其现实的社会根
源,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教育目的是来自客观世界,来自现实社会。社会系统的各种因素都对教育目的发生影响,其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结成的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教育目的产生和变化的现实基础。
首先,教育目的是受生产力制约的。在社会发展中,生产力的发展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从而也是制约教育目的的最终决定因素。其次,教育目的也受一定的生产关系和以这种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观点、政治设施的制约。在阶级社会里,教育目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我们肯定教育目的的社会制约性,并不意味着在提出教育目的时无需考虑受教育者的特点。事实上,对受教育者的特点的认识是提出教育目的的必要条件。
(二)不同价值取向的教育目的观
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即对教育目的的价值性进行选择时所具有的倾向性。人们对教育活动的价值选择,历来有不同的见解和主张。教育目的的价值取向问题是教育理论中最为重要的领域。因为价值是教育目的的核心,不同的价值取向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教育活动的目的,引导着教育活动目的考虑和选择的方向。教育目的观可分为个人本位论、社会本位论、文化本位论、生活本位论等几种类型。
1.个人本位论
个人本位论的教育目的观从个人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根据人的本性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它认为教育目的就是注重个人价值,注重人的身心和谐发展,使受教育者的本性、本能得到发展。
2.社会本位论
社会本位论的教育目的观强调人是社会的产物,教育就是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需要的人。因此,在教育目的中主张培养社会要求的人才,教育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受教育者掌握社会的知识和规范。
3.文化本位论
文化本位论的教育目的观强调教育目的应围绕文化这一范畴来进行,用文化来统筹教育、社会、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最终目的在于唤醒人们的意识,使其具有自动追求理想价值的意志,并使文化有所创造,发展与形成新的文化。
4.生活本位论
生活本位论的教育目的观认为教育要为未来的生活做准备,或认为教育即是生活本身,其注重的是使受教育者学会怎样生活。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我国教育目的的理论基础。
1.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中考察社会物质生产与人的全面发展关系时所提出的关于人的发展问题的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 基本思想是:人的发展是与社会生产发展相一致的。旧式劳动分工造成人的片面发展,而大工业机器生产要求人的全面发展,并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是教育同生产劳动相结合。
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丰富的内涵:
(1)指人的物质生产、生活本身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
(2)指人的才能的全面发展;
(3)指人自身的全面发展;
(4)指人的自由发展。
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对我国教育目的确定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确立了科学的人的发展观,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对我国的教育目的的确定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一方面为我们科学地认识人的全面发展提出了新的方法论指导。关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以前,亚里士多德、夸美纽斯、卢梭、裴斯泰洛齐等都曾提出过应使人的体力、智力和道德等各方面和谐发展的问题。但是他们的论述都是脱离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只是从“神的意志”或“人的本性”出发来说明和解释人的发展。到了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等人也提出要培养“全面发展的人”,但没有从根本上说清人的发展与社会物质生产、生活条件的关系。马克思主义为考察和说明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科学的方法论。它要求在规定人的发展的同时,不能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人的发展“既和他们生产什么相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相一致”、“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用这种科学的人的发展观作指导,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人的发展的社会必要性和社会制约性,在确立和实现教育目的中把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
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指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为社会主义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从社会生产的发展,特别是社会大工业生产发展对人的影响中,看到了“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揭示了人的全面发展的历史必然性,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在人才培养中坚持全面发展的方向,丰富培养人的素质,更好地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三、我国的教育目的
(一)新中国的教育目的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伺题》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一教育目的在当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非常大的指导作用,对以后的教育目的的演变也产生了很大影响。
1978年,我国的教育目的在人大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中被表述为:“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教育目的有新的表述:“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和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里首次把提高全民族素质纳入教育目的。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把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明确表述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根本目的是提高民族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努力使教育质量在90年代上一个新台阶。”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把教育目的表述为:“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
基础。”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一2020年)》强调:“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全面发展教育的组成部分
1.德育
德育是教育者按照一定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影响,把一定的社会思想和道德转化为个体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德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功能就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智育的方向。
2.智育
智育是传授给学生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他们智力的教育活动。智育在社会文明建设中起着不可缺少的和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全面发展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智育的任务主要包括:
(1)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培养基本的技能技巧。
(2)发展学生的智力。智力是指保证人们有效地进行认识活动的、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综合,它包括观察力、想象力、思维力、记忆力、注意力等因素,其中,思维能力是决定性的因素。
3.体育
体育是以身体活动为基本内容,促进人的身心发展的培育人、塑造人的过程。体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青少年一代的身心健康水平关系到整个国家、民族的强弱盛衰。
体育的任务主要包括:
(1)增强学生体质(根本任务),其中包括促进学生正常发育和身体各器官机能的发展,全面发展学生的身体素质和人体基本活动能力,提高适应环境的能力;
(2)向学生传授体育和卫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通过体育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4)向国家输送优秀体育运动员,促进我国体育水平的提高。
体育的组织形式:
(1)体育课(基本组织形式);
(2)早操、课间操;
(3)课外体育锻炼;
(4)运动队训练;
(5)运动竞赛。
4.美育
美育是通过现实美和艺术美的形象化形式打动学生情感,使学生在心灵深处受到感染和感化,从而培养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具有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的教育。
美育的任务主要包括:
(1)使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和感受美、鉴赏美的知识和能力;
(2)培养学生表现美、创造美的能力;
(3)培养学生的心灵美和行为美。
美育的实施途径:
(1)通过各科教学和课外文艺活动实施美育;
(2)通过大自然实施美育;
(3)通过社会日常生活实施美育。
5.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是引导学生掌握劳动知识和技能,形成劳动观念和习惯的教育。劳动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促进学生优良品德的发展,有利于掌握知识、形成技能、发展智力,还能增强学生体质,有利于完成升学和就业的双重任务,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劳动教育的途径:
(1)通过校办工厂(或车间)和农场(或实验园地)的劳动进行劳动教育;
(2)通过参加校外的工厂、农场或农村的劳动进行劳动教育;
(3)通过服务性劳动,尤其是社会公益劳动进行劳动教育。
综上所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都是全面发展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各有各的基本任务,不能相互代替,但又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个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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