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5 〕 79 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 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 的通知》(粤人社规〔 2016 〕 5 号),以及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东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教人〔 2016 〕 2 号)精神,我市从 2016 年开始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
根据最近调查发现和上级部门反映,现仍有部分镇(街)、学校未办理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镇(街)属民办中小学校此类情况尤为突出,影响教师的职称晋升、岗位竞聘、人员流动等。请各园区、镇(街)教育主管部门认真核查所辖区域所有公、民办学校全部教师的相关职称过渡资料,请市直属学校认真核实本校每一位教师的职称过渡资料,已经办理过渡手续的应做好登记归档工作,未办理的必须逐一通知到位并做好职称过渡事宜。符合办理职称过渡手续而尚未办理的,须在 2018 年 11 月 23 日前务必将相关过渡材料报送到东莞市教育局人事科( 2 )室。在此日期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办理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未办理过渡手续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视为取得职称手续不全,不予认可,不作为我市中小学教师招聘、职称晋升、竞聘与岗位聘用等工作中的资格依据。今后我市以后不再办理中小学教师职称有关过渡事宜。公办中小学对新调入的编制内教师及新聘用的非在编教师,须核实档案是否具有职称过渡登记表,如有缺失的应通知其尽快在调出地补办此表。民办中小学对教师须排查核实是否已办理职称过渡,并督促其做好职称过渡手续,以免引起后续工作的不便。
中 小学教师职称过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材料要求,仍按《关于做好东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和普教系统相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东教人函〔 2016 〕 12 号)的规定办理。
本文标签:广东教师资格考试 东莞 关于东莞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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