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业务指引
一、业务类型
日常管理事项
二、办事事项名称
东莞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1.东莞市一级学校督导评估
2.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
四、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教育局
五、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设东莞市教育局内)
序号 | 受理窗口 |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 咨询电话 |
1 | 东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 东城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2号楼 | 523125 | 0769-23126011 |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1.国家教委《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教督﹝1997﹞4号);
2.省教育厅《关于试行中小学校等级评估制度的通知》(粤教督字﹝1993﹞2号);
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字﹝1994﹞3号);
4.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1﹞8号);
5.省教育厅《关于各项督导评估、达标验收归口督导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粤教督﹝1999﹞4号);
6.《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
7.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2012]9号)。
8.广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和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府教督【2014】23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1.所有已开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需申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
2.申报市一校学校原则上要有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办学历史,并要有一届(含一届)以上毕业生;义务教育学校需要在标准化学校被评定两年后;
3. 申报市一级学校的学校的自评结果必须达到市一级学校标准及省标准化学校督导评估方案中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班额、师生比等三项指标的要求。
4.由镇街管理的学校需经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加推荐意见。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东莞市等级学校(园)督导评估申报表;
2.学校自评打分的督导评估方案;
3.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查推荐意见;
4.学校自评报告;
5.对照各评估验收指标的分项自评说明。
九、申请表格
1.东莞等级学校(园)督导评估申报表;
2.标准化学校或等级学校评估方案。(各学校根据自身办学层次及申报的等级对应填写的方案表格,相应表格和评估方案可从东莞教育网督导室栏目下载)
十、办理程序和流程
1.申报表格下载。拟申报学校在市教育局网站督导室栏目下载相关评估方案和表格;(相应表格和评估方案可从东莞教育网督导室栏目下载)
2.学校自评。拟申报学校对照要求进行自评,填写 “东莞市等级学校(园)评估申报表”、相应的督导评估方案;撰写学校自评报告,以及对照各评估验收指标撰写分项自评说明。
3.镇街教育管理部门审查并推荐。自评符合要求的学校将申报材料报所在镇街教育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镇街教育管理部门做出是否同意申报的回复,对同意申报的学校填写推荐意见;市直属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督导室批准;
4.提出申报。申报学校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所需材料交市教育局督导室,正式提出申报;
5.审核、视导。市教育局督导室审核材料并派出市督学到学校视导;
6.验收前公示:对通过审核的学校材料在东莞教育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
7.评估验收。对公示无异议学校,市教育局督导室将组织评估组进驻学校评估验收,反馈评估意见。
8.发文认定。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学校经市教育局办公会议审定后发文认定。
十一、受理时限
1. 申报时间: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
市一级学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
2. 办事时限:
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办事时限为自相关材料报送审查通过的当个学年内;
市一级学校办事时限为自相关材料报送审查通过的当个学期内。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十四、投诉机关及电话
东莞市教育局效投诉中心,投诉电话:23126198
十五、申办对象
业务办理对象:公办普通中小学、民办普通中小学,
十六、备注
申报只在申报时间内受理,其他时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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