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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揭阳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整理编辑: 广东教师资格证网

发布时间:2018-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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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教育(文教、文教卫计)局,市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和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揭阳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市人社〔2016〕183号)、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揭市人社〔2018〕177号)要求,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少年宫、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中小学,含民办学校,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且聘用在相应职称层级(未参照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公办学校非在编教师为取得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时间

  全市高级教师和市直中小学校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10月25日至10月30日。

  各县(市、区)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各县(市、区)另行通知。

  全市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于12月20日前完成。

  三、申报评审条件

  申报评审条件统一执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详见附件)。

  (一)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其中,现职称层级任职时间自首次聘用时间起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等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规定,我市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博士学位的提供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其他学历的提供2013年至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中学一级教师职称,硕士学位的提供2016、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学历的,提供2014年至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中专学历的提供2013年至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二级教师职称,大学专科学历的提供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中专学历的提供2015年至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申报人需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四、分级评审管理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文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具体负责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此项评审工作省另文通知。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及负责市直学校一、二、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一级教师及以下等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五、有关申报事项说明

  (一)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

  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三)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除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求执行。

  民办学校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须一并提交与其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及合同。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四)根据粤人社规〔2016〕5号文关于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的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

  (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援藏援疆援川教师无需参加岗位竞聘,可直接推荐。其中,援助工作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按人事管理权限核准后,个人可申请推荐到援助所在地相应的评委会评审。援藏援疆教师申报职称评审的有关问题按照粤教政务函〔2018〕24号执行。

  六、申报及评审程序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应在学校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中小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组织竞争推荐,并制定竞争推荐方案。中小学竞争推荐方案须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教代会或教工大会通过,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同意后,组织实施。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参加相应岗位竞聘。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学校在受理申报人材料后要安排专人对申报材料逐份、逐个项目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认申报材料客观、真实、规范、无误后,相关负责人应在有关栏目签名确认。

  (二)学校考核推荐及公示。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组成的学校推荐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少于7人。推荐委员会应具广泛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没有兼任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少于4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不多于3人。通过多种形式对申请人的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其中,推荐申报人选需由推荐学校的推荐委员会对申报人提出推荐综合意见,以上材料均作为评审重要参考材料。推荐委员会推荐人数应与《关于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揭市人社〔2016〕215号)文中的附件2《2016年揭阳市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使用核准表》所确认的用于申报的岗位数等额。学校集体研究确定最终推荐人员,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须经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职称管理权限报送市、县(市、区)主管部门。

  (三)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及审核。申报材料按现行职称管理权限逐级报送。各县(市、区)教育、人社局行政部门、市直属有关学校对申报评审材料严格审核,将符合规定的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专家评审。评委会按照《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推荐申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对申报中小学中级、高级教师的人员,在专业(学科)组评审时必须组织讲课说课、面试答辩。全市申报高级职称及市直学校教师申报中级职称的讲课说课、面试答辩工作由市高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另文通知。县(市、区)教师申报中级职称的讲课说课、面试答辩工作由各县(市、区)中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讲课说课、面试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七、评委会设置

  全市范围内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市高评委会(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县(市、区)所属的中小学(含属地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所在县(市、区)中评委会;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单位)教师申报评审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市中评委会(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中小学(含属地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评审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对应县(市、区)初评委会;市教育局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中小学(单位)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报市初评委会(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八、申报材料要求

  (一)评审材料受理时间。

  申报人应及时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提交。

  揭阳市中小学教师高级以及市直有关学校一、二、三级任职资格评委会受理系统申报评审电子版和纸质材料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17时,逾期不予受理。凡审查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一律不再通知补送材料。

  (二)有关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清单(含网上申报材料要求)。

  2.社保材料:提交在现工作单位或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本年度连续缴交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即申报人缴费历史明细表,内容包括个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现工作单位名称、在单位缴交社保的起止时间及缴费情况等信息),且提交的社保凭证须打印至材料受理时间的前一个月或当月。

  3.学历(学位)材料:按《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执行。

  4.论文:除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至少有1篇是所申报学科的教学论文;

  (2)所送论文必须是申报者获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自己独立撰写的,杜绝网上下载、抄袭论文;

  (3)已发表的论文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

  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须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或论文汇编集等作为佐证材料;

  (4)所送论文要求达到1500字以上,教案、教学参考资料、教辅资料不能作论文报送;

  (5)从市外调入的教师至少有一篇论文是调入后所写;

  (6)按照《关于注意防范非法期刊欺骗教师发表论文的通知》(粤教人〔2005〕15号)要求,按现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之中论文著作条件要求执行,不得提交发表在非法期(报)刊上的论文。

  (三)相关佐证材料。

  1.学历证书、奖励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书复印件必须复印全貌且清晰,凡残缺不全或模糊不清的要有学校证明并说明原因。各种证书必须由材料审核人验核原件并签名,再由学校加盖验证公章。对于遗失毕业证书的申报者,必须由原就读学校补发毕业证明,或由档案管理部门从其本人档案中将证明其学历的材料复印并加盖验证公章后附上。

  2.班主任证明原件1份。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外校从教或担任班主任的,要提供由该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从教年限、各年度任教学科、课时数、年级、担任班主任的具体班级、年限和学校评价意见以及业绩证明材料,并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申报评审高级教师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每年1张并由学校教务部门核实盖章,统一使用A4纸)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同时,申报评审高级教师的城镇中小学教师还需提交由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证明原件1份。

  4.申报人是校领导(正副校长、正副书记)的,须如实填写行政职务,县(市、区)教育局要对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学校其他中层干部也应如实填写行政职务,并由所在学校出具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等方面提交考核评价意见1份。

  5.近5年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或可由学校汇总一份加盖学校公章和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公章)。表内栏目不得涂改,所送复印件须经审核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评前公示制度。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应在本单位内显眼位置公示7天以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连同申报人的申报材料逐级上报。各地、各校可统一报送本地、本校所有申报人员的评前公示情况。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先行报送,但不得停止核查,核查结果应及时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7.申报人的佐证材料须分类与封面页《证明材料》(见附件)、《业绩材料》(见附件)分别合并装订。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

  (四)材料报送地点。

  全市有关学校凡申报高级教师和市直属学校申报中小学一、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地址:揭阳市教育局人事科,联系人:杨孟朝,联系电话:8724407。

  九、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市直属有关学校须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强化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结合本地教师队伍实际情况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教师职称申报、材料审查等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客观、真实、规范、有效,并按下述要求做好中小学高级教师申报材料的报送工作。

  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统一通过申报系统双面打印装订,原件上报,复印无效。《揭阳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见附件2)统一使用A3纸单面打印(加盖公章后复印30份),原件留在送评材料档案袋中。《申报表》填写的有关内容必须与《推荐表》中的相一致。两表中的申报人个人承诺栏务必由申报人亲笔签名。

  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揭阳市教师职称送审材料目录表》(见附件)核实申报者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审核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其中《申报表》、《推荐表》须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名(签章)核实有关内容。

  2.做好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按照省市今年职称制度改革文件要求,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栏中由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逐一明确填写。个人述职报告一般要求达到申报一、二、三级不少于1000字、高级不少于1500字、正高级不少于2000字,主要陈述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在思想政治表现、育人、课程教学、教研科研、示范引领等方面的能力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成绩。申报者是学校领导的,其述职报告除反映学校管理和办学业绩外,还须着重反映其参与学科教学、教学业绩及荣誉、开展学科教研等情况。从外校(外单位)调入的教师须着重反映调入本校(本单位)后的师德表现、履行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参加继续教育、取得业绩及荣誉、开展教研活动等情况。

  中等规模以下的学校(少于12个班或600名学生),要求申报者在全校教师会上进行述职;大规模的学校,申报者要在由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上进行公开述职。电教、教研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在所在单位由人事部门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上进行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情况” 栏中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填写清楚,签名、盖章。

  3.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应在《申报表》、《推荐表》上对申报人的教育教学、教(科)研、工作能力和水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填写评价意见。学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具审核意见。

  (二)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应鼓励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符合条件的在岗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在执行相关标准条件时,对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应一视同仁。

  (三)纪律要求。申报人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申报工作要求

  (一)2018年广东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所接收的材料,采用纸质材料与在线填报申报人基本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送。具体如下:

  1.申报人及所在学校: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学校要指定专人,按照规定要求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进行严格纸质和网上审核,校长签名确认后将审查完备的材料及时报送主管教育部门。

  2.县(市、区)教育(文教、社事)局:在受理申报材料时要对每一位申报者的材料逐份、逐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确认规范、真实、齐全,加盖公章,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教育局。凡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或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报送。

  (1)市和县(市、区)教育局审核确认申报人的基本信息后,使用各自所属的主管单位账号进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审核各学校审核报送上来的信息。

  (2)县(市、区)教育局在申报人纸质材料档案袋左上角鲜明标示 “××县(市、区)”,右上角标示“××学科”和“申报编号”。同时在各申报人的《推荐表》右下角编写该申报人的“申报编号”。

  (3)《2018年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名册》和《2018年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统计表》各1份,核对确认后,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申报人档案顺序、《推荐表》顺序应确保一致。

  (二)市直属有关学校(单位)教师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高、一、二、三级职称材料由各学校(单位)参照上述“(一)”分类汇总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

  十一、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原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和粤教师函〔2015〕119号文件要求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每人评审费580元/人;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人;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费每人280元/人;对需要答辩的人员加收140元/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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