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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