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5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教审〔2015〕5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2015年上半年面向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定于3月10日至6月30日进行。为了做好认定的组织工作,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南省内,截止2015年6月30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认定教师资格条件按照《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学历要求: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执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15年3月10日至6月30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报人网报入口”,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并按要求完成申报。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逾期自误。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多申报无效。
(二)选择认定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不允许跨机构认定,具体如下:
1.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口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口市教育局。
2.户籍或工作地在三亚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三亚市教育局。
3.户籍或工作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4.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口、三亚、洋浦以外其他市县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市县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三)现场确认
1.海南省教育厅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15年4月1日—6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
2.市、县(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机构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和地点请在网上申报系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处查看,或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3)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6)《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7)《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原件1份,体检时间1—6月(规格为A4纸双面打印,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A4纸,样表可从海南省教育厅网站“资源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以上(2)—(9)项申请材料请按顺序夹在材料(1)中。
(四)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由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为2015年7月14日—7月31日;由市、县(区)教育局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请咨询所选择的认定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
附件: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海南省教育厅
2015年3月3日
附件: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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