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
一、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分别安排到教师资格认定测评定点单位接受测试。
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组织专业小组进行测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测评成绩取专业小组成员的平均分。
三、测评分试讲和面试两部分,总成绩分别为100分。试讲成绩和面试成绩必须分别达到合格线(合格线为60分)。试讲时间为20-40分钟,面试时间为5-10分钟。测试的地点和时间由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指定,试讲内容由申请人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的种类和申请任教学科(课程)自选。
四、评分标准:
项 目 | 项 目 要 求 | 满分值 | |
试 讲 | 教学设计 | 教学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能抓住要点,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 | 30 |
教学方法 | 善于组织课堂教学,熟悉教案,讲授正确,适当运用教学资源辅助教学,正确把握课型特点 | 20 | |
教学技能 | 普通话准确,表达流畅清晰,板书规范合理,教学组织严密 | 30 | |
教学效果 | 实现教学目标,教学效果好 | 20 | |
面 试 |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仪表仪态、行为举止、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 50 | |
通过交谈、提问等方式,重点考察申请人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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