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评审办法
1、 严格条件,注重业绩
严格按照粤教师函[2010]29号规定的“评选条件”,以师德为先,以业绩为重,宁缺勿滥,好中选优。
2、 坚持比例,合理推荐
推选工作要把掌好“四个比例”(即:校长、园长、教研员控制在推荐总人数的20%以内;农村学校推荐人选应不低于30%; 45岁以下的推荐人选应不低于40%;义务教育学校推荐人选应不低于50%),科学合理推荐人选。
3、“三个优先”、“三个倾斜” 按照粤教师函[2010]29号要求,切实做到“三个优先”、“三个倾斜”。
“三个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者给予优先:
①曾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劳模、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②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以上。
③参加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活动1年以上并表现突出。
“三个倾斜”:
①向中小学教学第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
②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③向农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倾斜
4、坚持原则,民主推荐
评选工作要坚持按粤教师函[2010]29号规定的评审原则,做到公平、公正、择优,采取评审委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推荐上报人选。
二、 评选程序
1、考察
组成汕尾市推选第八批特级教师人选考察小组对各县(市、区)、市直学校推荐上来的人选逐一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和要求按文件规定执行。
2、评审
按以上评审办法进行。
3、决策
评审委员会把评审结果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公示
按粤教师函[2010]29号规定,将汕尾市推荐省第八批特级教师人选在汕尾教育信息网和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公示5天以上。
5、报省
推荐人选经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按粤教师函[2010]29号的要求上报省教育厅。
汕尾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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