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的意见,现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省的要求,尽快成立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加强政策宣传,严格工作纪律,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按省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于2016年12月1日前将《原民办教师名册表》、《原代课教师名册表》、《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统计表》各一式三份和《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材料台帐》一式一份及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人事科。
市教育局联系人:庄 鸿 联系电话:3390663
市财政局联系人:陈文华 联系电话:3322646
市人社局联系人:张 创 联系电话:3383663
附件: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号)
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pdf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9月23日
本文标签:广东教师资格考试 汕尾 转发关于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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